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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第13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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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丢烟头被炸伤物业承担部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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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晋苹苹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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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王某系某物业公司的一名保安。2023年9月3日,王某在工作期间,将未熄灭的烟头丢进小区窨井导致爆炸,王某自己也因此受伤。受伤后,王某两次住院治疗共计45天,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经鉴定,王某上、下颌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某物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险。2024年7月8日,王某以某物业公司、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鹿邑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24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均认可王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系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将未熄灭的烟头丢进窨井可能发生爆炸,但因缺乏安全保护意识,仍将烟头丢进窨井,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某物业公司对雇员负有安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上述义务,对王某的损害后果亦存在过错。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王某和某物业公司对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责任。因某物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替代某物业公司赔偿王某合理损失,超出限额部分和不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由某物业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11万余元,某物业公司赔偿王某1300余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划分各自的责任。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作为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管理教育和劳动保障的义务。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现实的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者往往缺乏正规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机制,提供劳务者亦缺乏安全保护意识,这些隐患容易导致安全事故,且事故发生后定责难、赔偿难。建议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依法履行管理培训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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