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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第13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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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承诺买房送车位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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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王玥通讯员白中哲王菲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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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某置业公司将其开发的A小区委托给某营销公司销售。2021年4月,孙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A小区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确认单载明了孙某购买房屋的房号、面积、交款金额等,右上方手写“车位A063”字样。某营销公司销售员刘某在置业顾问处签名,孙某在客户签字处签名,确认单上加盖了某置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随后,某置业公司与孙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孙某交付了房屋,但拒绝交付车位,并主张合同中未载明赠送车位,某营销公司未经某置业公司书面同意与购房人达成的其他约定,应由某营销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2024年2月,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按照承诺交付车位。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驳回孙某诉讼请求。孙某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 商丘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上标注的“车位A063”号码明确具体,某营销公司销售人员刘某等人均认可根据确认单签订时的销售方案,孙某购买的房屋属于赠送车位的范围,确认单上标注的A063号车位是赠送给孙某的。赠送车位的承诺对孙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赠送车位的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某置业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履行赠送车位的义务。孙某作为一般消费者,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向其作出的承诺真实有效,某置业公司与某营销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某置业公司向孙某交付车位并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 法官提醒 营销公司在销售房屋时承诺“买房赠车位”以吸引消费者,在履约阶段,置业公司却以“销售公司单方行为”“开发商不知情”等理由推诿,不仅损害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更透支了企业信誉。本案中,法院判决认定案涉房屋销售宣传内容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构成要约,为经营主体划定了“宣传须真实、承诺必兑现”的诚信经营红线。 法官在此提醒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保持谨慎,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要认真核对合同重要条款,有附加内容的,应在书面合同上进行补充,确保所有承诺和约定都以书面形式体现,避免因口头承诺无法兑现而蒙受损失。对合同内容有疑问时,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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