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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3-19
2025-03-19 第12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职业打假人能否要求假一罚十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李文卿通讯员桑婷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048
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从桐柏县某农产品经营店的网上店铺购买了30斤西瓜子,共支付了359.4元。姜某收到货后,以产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注的“每100克中含蛋白质3.0克”信息虚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出十倍赔偿要求。遭到拒绝后,姜某多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向桐柏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农产品经营店假一赔十。
    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自己近一年来因购买产品(包含案涉西瓜子在内)共提起3次诉讼,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相关纠纷10次。
    经检测,案涉西瓜子样品每100克中含蛋白质31.4克。被告提交的书面说明中称,包装标注“每100克中含蛋白质3.0克”系印刷错误,目前,老包装已更新,错误已纠正。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所售西瓜子的包装因印刷错误导致蛋白质含量错标,原告未证明所购西瓜子包装营养成分标注影响食品安全,对其或共同食用人造成实质性危害,案涉西瓜子并无食品安全隐患。原告购买西瓜子30斤,数量较多,超出一般消费水平,结合原告因购买货物提起诉讼、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纠纷的频率,应认定原告并非普通消费者。对于原告假一赔十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本案中,案涉西瓜子包装印刷错误,即属于此种情形。
    食品安全领域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适用,应当视具体案情确定。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有利于遏制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违法侵权行为,维护食品安全,有利于带动普通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然而,部分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主要目的,明知商品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大量购买,然后通过投诉、举报或诉讼等途径获取高额赔偿。此类职业打假的负面影响也逐渐显现。因此,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需以职业打假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前提。
    基于维护市场良好秩序需要,正常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包装、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错误,只要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正常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就不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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