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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第14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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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法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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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王晓磊通讯员穆童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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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胡女士与王某相识并结婚,生下女儿小梦(化名)。婚后,双方在性格、处事方式以及教育理念上的巨大差异日益显现,家庭矛盾不断,争吵成为两人的常态。2022年10月,一次激烈的争吵后,胡女士无奈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二人开始分居。 2024年12月,胡女士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了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取得女儿抚养权、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外,还特别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家务补偿金5万元。胡女士认为,在婚姻生活中,自己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包括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等,而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的家庭责任,自己的付出应该得到认可与补偿。 调解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感情已无挽回的可能,双方均同意离婚,于是组织双方围绕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等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表达了自己在婚姻中的感受及调解意见。对于胡女士多年来为家庭的付出,法官表示理解与认可,同时向被告王某阐明家务劳动对家庭稳定和子女成长的重要性,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是平等的,根据法律规定,胡女士的付出理应得到相应补偿。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原告胡女士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房产、车辆归被告王某;王某一次性支付胡女士包含家务劳动合理补偿在内的各项经济补偿共计25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并不比在外工作轻松,却很容易被忽视,或被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付出。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赋予了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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