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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12 第14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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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顾问倒卖车位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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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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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田某通过某置业公司置业顾问吕某购买房产后,又通过吕某购买一个车位,先后共向吕某支付车位款4.8万元。 实际上,该车位是另一置业顾问的妻子于某在楼房开盘当日以优惠价3.5万元购得的。经吕某与另一置业顾问运作,该车位的所有人由于某变更为田某,某置业公司为田某办理了车位变更手续。吕某向于某支付4.5万元,赚取差价3000元。 田某得知车位原价以及发票价格为3.5万元后,于2024年10月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吕某和某置业公司返还自己车位差价款1.3万元。 判决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吕某作为置业顾问,利用自身职业便利倒卖车位,导致田某利益受损,赚取的3000元差价依法应返还给田某;某置业公司只是配合办理车位变更手续,没有收取田某款项,亦未实际参与交易,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吕某返还田某3000元。田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 经二审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吕某一次性返还田某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吕某作为置业顾问,倒卖车位赚取差价的行为是否合法。吕某是某置业公司的员工,在某置业公司售楼处出售车位,某置业公司向其发放基本工资和佣金提成。吕某应运用自身精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与熟悉车位循环流程的技能促成交易,而不应私下替他人倒卖车位,获取差价牟利。本案中,吕某的行为不合法,所获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并导致田某利益受损,应返还田某3000元。 置业顾问在工作场所应尽职履职,不应违规私自为他人销售车位,即使他人委托置业顾问销售车位,置业顾问也应遵循诚信原则,不能利用职业便利和信息差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 (祁飞文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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