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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第14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借打假之名敛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张东 实习生李梦华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63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曹某作为主谋,纠集郭某等3人,精心策划了一场利用企业广告宣传漏洞的敛财阴谋。
    曹某等人利用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精准筛选出使用了“最”“纯天然”等极限词进行宣传的企业,随后在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发起举报,且故意备注要求“联系方式不对企业保密”,旨在绕过平台监管,直接与企业“私了”。一旦有企业上钩,主动联系曹某等人,曹某等人便以“不给钱不撤案”等语言胁迫企业,妄图逼迫企业就范,乖乖掏钱。
    不少企业在曹某等人的威逼之下,选择破财消灾;但也有企业果断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出击,将曹某抓获,并顺藤摸瓜,将曹某的同伙也逐一抓获。曹某被捕后,仍心存侥幸,辩称自己不过是效仿职业打假人进行打假,且那些宣传不当的企业有错在先,自己的行为并无不妥,算不上犯罪。
    案件被移送至杞县检察院后,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检察官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曹某等人耐心释法说理,条分缕析地阐释行使举报权利的边界以及合法举报与敲诈勒索的本质区别,纠正曹某等人的错误认知,同时详细告知曹某等人退赃退赔与量刑的关联,引导他们主动弥补过错。在法律的感召与政策的引导下,曹某等人终于幡然悔悟,退赔了10家受害企业的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企业的谅解。
判决结果
    杞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曹某、郭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曹某、郭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两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各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职业打假人是通过法律程序就企业的不合格产品进行索赔,从而获得经济收益。而在本案中,曹某等人在平台上举报企业的主观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而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超出合法举报的范畴,构成敲诈勒索罪。
    市场交易依法依规,方能行稳致远。企业宣传务必严谨,慎用极限词,莫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广大群众要明辨是非,明白职业打假人维权是遵守法定程序,旨在净化市场,与以举报为幌子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若遇到类似威胁,企业切莫忍气吞声,应第一时间报警,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公平有序、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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