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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3-12
2025-03-12 第14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中介服务有瑕疵 根据过错担责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何永刚通讯员王会娟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735
基本案情
    某中介公司向王某提供中介服务,促成王某与梁某达成一致,由王某购买梁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王某与梁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与王某、梁某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
    然而,中介公司协助王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及房屋贷款手续后,王某发现房屋漏水,且梁某未缴纳该房屋的维修基金,导致王某需自行承担维修费用。随后,王某以中介公司未告知自己交易房屋未缴纳维修基金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一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及贷款服务费。中介公司向叶县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一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综合衡量中介公司与王某的过错,判决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6000元。
法官说法
    购房是人生大事。房产交易过程往往涉及复杂的流程和专业的知识,购房者难以全面掌握,购房者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如何解决购房者与中介公司之间的纠纷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中介公司未提前告知王某原房主未缴纳维修基金,是否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已促成王某与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已按照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的约定协助王某办理了案涉房产的贷款手续。因此,王某应当按照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中介公司并未及时告知王某原房主未缴纳维修基金,给王某造成损失,应认定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存在瑕疵;王某虽委托了中介公司提供专业服务,但其本人也有查询了解相关政策的基本义务,王某对自身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房屋中介公司作为买卖双方之间沟通的桥梁,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应当全面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买房系个人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买方即使委托了中介公司提供专业服务,自身也应积极查询了解相关政策,这样才能避免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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