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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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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家具使用板材不一致是否构成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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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 通讯员位士栋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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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刘某提供定制家具,合同价款6万元。某公司交货后,刘某通过扫描家具上的二维码发现,某公司制作的衣柜中侧板、竖纹厚背板批号时间为2020年8月,而其他家具使用的木板批号均为2021年。刘某认为某公司构成欺诈,于2024年8月向鹿邑县法院谷阳法庭起诉,要求某公司就欺诈部分退款一万元,并根据“假一赔三”的法律规定,赔偿自己3万元。 判决结果 法庭审理该案后认为,刘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家具使用板材的年份无明确要求,仅写有“实木颗粒板胡桃木+门板847B型号白色亚皮纹”,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存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欺诈行为,刘某以欺诈为由要求某公司“假一赔三”,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某公司的行为虽不构成消费欺诈,但在其他家具使用的木板是2021年批号的情况下,使用2020年8月批号的柜板为刘某安装衣柜,虽然不同批号木板在功能、外观上差别不大,但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对于定制家具的心理预期,其行为属于瑕疵履行,应退还刘某该部分柜板货款。结合案涉产品市场价值及庭审审理情况,法庭酌定某公司退还刘某2500元为宜。最终,法庭判决某公司向刘某退还25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某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适用“假一赔三”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于消费欺诈的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等。 消费者遭遇欺诈,应如何维权?首先,消费者应全面固定证据,如保存交易凭证、记录沟通过程、妥善保管瑕疵商品等。其次,建议消费者优先与商家协商解决问题,协商无果可向第三方平台(一般为电商平台)或行政部门投诉,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较大,或者情节恶劣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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