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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3-06
2025-03-06 第13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法规之窗

普及殡葬法规培育文明新风

作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95
  《殡葬管理条例》是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该条例于1997年7月2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并于2012年11月9日进行了修订。为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倡导节约用地,持续塑造地区文明形象,本报特推出本期法律问答,与大家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1.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是什么?
    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
    2.哪些地方适合推行火葬?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3.火化后骨灰放在哪里?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4.个人能否在耕地里建造坟墓?
    不能。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5.如何处理个别亡故人员不火化、偷埋乱葬、建造坟墓的现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河南法治报记者荆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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