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25-03-04 第06版:法治事件
| 大 | | 中 | | 小 |
|
太康县法院发出今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 |
提交伪证?罚款5万! |
|
|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刘士豪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792 |
|
|
|
本报周口讯(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刘士豪)昨日,河南法治报记者从太康县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发出今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提交伪证的当事人张某进行处罚,彰显了法律威严,维护了司法公正。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原告某公司法人张某在庭审期间将6份送货单作为证据向法庭进行提交,该组证据系具备复写功能的多联单据,复写的多联单据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但张某在留存的送货单存根联上添加原本不存在的送货价格等内容,其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妨害案件公正审理。 鉴于此,承办法官在查明上述情况后,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限期交纳。张某在收到司法惩戒决定书后向周口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周口市中级法院经审查于2月26日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据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诉讼活动务必诚实守信 证据材料是公正裁判的重要基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伪证的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还会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此次司法惩戒是对此类行为的有力警示。 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务必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尊重法律,以真实、合法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和司法公正权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