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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2-28
2025-02-28 第16版:法治聚焦 大 |  中 |  小 

落实主体责任护航安全生产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董景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598
    2月27日,河南法治报记者从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5年1月15日经省政府令公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此次《规定》出台,
旨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安全生产提供法治遵循。会上,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艳,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金瑞科等介绍了《规定》的立法背景、主要思路和宣传贯彻落实举措等。
1立法特点:“小快灵”精准立法破题
    据介绍,此次立法从河南实际出发,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精准切入,针对实际问题,需要几条制定几条,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整个《规定》不分章节,只有24条,但针对性极强。
    同时,此次立法首次明确主体责任的概念和内涵,让生产经营单位清醒认识到自身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为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明确的法治指引,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
  “在立法中,我们不仅明确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和要求,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11项职责。”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介绍,为切实发挥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作用,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安全投入计划、建设项目计划、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换代计划”等6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时,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此外,根据事故类型强化责任落实,针对火灾、中毒窒息、爆炸、坍塌等不同事故类型,分别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的相关职责。
2    创新举措:推动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人是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设备要靠人来操作,制度要靠人来遵守,安全技术措施要靠人来实施,事故的隐患要靠人来检查和排除。
    据介绍,此次立法系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要求上升为省政府规章,也是要通过立法手段有力推动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通过立法,鼓励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四个方面内容,最大程度激发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此外,《规定》创新监管方式,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可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包括下达提醒警示告知书、进行安全生产约谈、通报典型问题、挂牌督办等,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的重要参考。
3    范围明确: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会上,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宁对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置范围、工作内容和规则等进行介绍。
  《规定》第九条对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范围作出明确。一是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二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之外的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关键职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无事故,为发挥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规定》细化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和规则。根据《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进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审查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督促落实;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技术项目、安全投入等实施情况,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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