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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第15版:法治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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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豫0105破8号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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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2024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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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州铭途驰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9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1破申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林君昊对郑州铭途驰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9月30日,指定本院审理本案。2024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24)豫0105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继续审理林君昊申请郑州铭途驰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24)豫0105破8号决定书,指定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郑州铭途驰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查明: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经管理人调查确认,普通债权7480元;劣后债权454.22元。债权人会议上,参会债权人对该债权未提出异议。 2024年12月17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郑州铭途驰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报告》,请求本院裁定确认债权记载的合计总金额为7934.22元无异议的债权。 本院认为: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债权认定结果客观公正,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费用计算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普通债权7480元、劣后债权454.22元(详见附件:《郑州铭途驰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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