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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28 第14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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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货达人”商标侵权 |
委托商户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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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王玥
通讯员吕慧颖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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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3年,某公司申请注册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十六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 为宣传推广含有该商标的收纳袋,某公司拍摄了大量图片和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后某公司发现,许多“带货达人”在某短视频平台使用含有该商标的推广视频,视频下方加挂名称为“同款收纳袋在这”的购物链接,点击链接,均跳转至店铺“某优选百货”的销售界面,该店铺的经营者为某百货公司。经查,某百货公司销售的收纳袋上未使用该商标。 后某公司向商丘市睢阳区法院起诉,要求某百货公司停止侵害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产品链接,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2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百货公司申请追加“带货达人”为当事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百货公司与“带货达人”签订的推广协议约定,如“带货达人”涉嫌侵权,某百货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某百货公司未对“带货达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说明“带货达人”使用含有某商标的视频推销商品不违反某百货公司的主观意思,故某百货公司应当对“带货达人”的上述行为承担责任。“带货达人”并非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对某百货公司申请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准许。 某百货公司使用载有某公司某商标的视频进行推销,该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构成对某公司案涉商标权的侵害。结合本案案情,法院认定某百货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酌定某百货公司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8万元。一审判决后,某百货公司、某公司均不服,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5月,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短视频平台具有宣传形式的直观性、算法推荐的同质性、销售模式的隐秘性等特征。在短视频平台上使用他人商标进行视频推广,实质上是一种混淆行为,该行为在特定条件下构成商标侵权。短视频平台上的商户与“带货达人”存在意思联络和客观行为关联时,构成共同侵权,程序上成立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被侵权人具有连带责任选择权。本案中,案涉“带货达人”达数十人,诉讼过程中,某公司仅起诉某百货公司而并未起诉“带货达人”,有救济便捷性的现实诉讼利益考量,应当对其诉讼选择权予以尊重。再结合服务推广协议中关于“带货达人”等推广人造成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约定,法院判决由某百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人人皆可直播”的当下,“达人”通过直播积累流量进而带货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直播带货、视频带货行业蓬勃发展,给商家和消费者都带来了便利。但商家在享受流量和利润的同时,一定要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才能有效避免侵权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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