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2-28
2025-02-28 第13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已婚男赠予财产 返还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王晓磊 通讯员李韶锋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94
身边的事儿
    女子李某与男子田某在2011年登记结婚。2018年,田某和女子王某相识。随后,田某在网上办理假离婚证,告知王某自己单身,利用假证件获取王某的信任,并与王某发展恋爱关系。恋爱后,田某与王某在近4年间保持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微信及支付宝转款等方式,发生多次转、付款等经济交往和生活消费支出。后李某获悉此事,向巩义市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李某与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16万余元。
判决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王某对李某提交的账目统计表中所涉款项及数额无异议,巩义市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王某应当返还的财产金额为16万余元。但结合王某与田某共同居住的事实,返还财产中应适当扣除田某的日常生活消费费用,同时结合田某持假离婚证与被告同居的事实及本案具体案情,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10万元。
法官提醒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均应与对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田某的行为既违反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被告因此取得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任何人都有追求爱情的权利,但夫妻忠诚是法定义务,任何一方不能因享有家庭经济收入的主导权,就忽视对婚姻和配偶的忠诚。未婚人士在与他人恋爱期间,要谨慎判断他人的婚姻状态,谨防“被小三”,避免人财两失。一旦不幸发生类似情况,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有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有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