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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2-28
2025-02-28 第11版:卫生与法 大 |  中 |  小 

无标题

作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430
学法用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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