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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2-24
2025-02-24 第07版:法治视窗 大 |  中 |  小 

一纸禁令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叶培绪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714
    本报周口讯(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叶培绪)昨日,河南法治报记者从周口市淮阳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承办法官依法发出该院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妇联及村委会等,有效制止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22年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丽。后因夫妻矛盾,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但婚姻关系尚未解除。2024年1月,张女士强行将女儿小丽从家中带走,并拒绝与李先生及相关部门联系,导致李先生自2024年1月起一直无法见到女儿。李先生多次向相关部门求助未果后,于2025年2月11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淮阳区法院审查后认为,小丽未满3周岁,尚属于幼年,李先生与张女士作为小丽的父亲和母亲,对小丽具有平等的监护权,双方即使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发生了矛盾,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证明显示,张女士于2024年1月将小丽强行从李先生家抱走;且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也显示,多次与女儿小丽联系未果。
    随后,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张女士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抢夺、藏匿婚生女小丽;李先生享有对小丽的监护、探望权。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并结合本案的案情,法官还向李先生和张女士共同发出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告知书》。
法官提醒
    在父母婚姻关系破裂时,不是“谁抢到孩子谁就必然获得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更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如一方认为对方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非擅自抢夺或藏匿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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