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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2-24
2025-02-24 第06版:平安新乡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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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中级法院做优审判监督 推动矛盾化解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穆智明通讯员苏雷刚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3612
    审判监督是司法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审监庭就是这道防线末端的布防者。新乡市中级法院审监一庭树牢“如我在诉”“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司法理念,坚守自身职能定位,
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化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既保障了不枉不纵、有错必纠方针的贯彻执行,又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对立,消除了不安定因素。
    2024年审监庭的调撤率达16.9%,服判率达98.3%,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让案件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处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陈年纠纷实质化解
    辉县市76岁的村民李某某和土地打了一辈子交道,他没有想到,自己却因土地遭遇了一场官司。
    2016年,他所在村的村委会将他起诉到法院,以其再婚妻子罗某苗和儿子罗某不是本村村民为由,要求收回李某某户内两口人的承包地。村委会败诉后,李某某以诉讼中村委会的陈述为依据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立即归还承包的土地,从一审到二审、再审,官司一打就是几年……
    1995年,李某某和再婚的罗某苗结婚,罗某苗带着儿子罗某同李某某及其儿子、女儿一同生活。1998年罗某苗、罗某迁户至李某某户内。同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李某某一家五口人分得7亩承包地。2003年秋收后,村委会以李某儿子考上大学、女儿出嫁后户籍均已迁出为由,强行收回李某某承包地共计2.8亩。因罗某苗、罗某迁户口时手续不规范,存在双重户籍问题,该村所在乡镇派出所注销了罗某苗、罗某的户口。2016年,村委会起诉李某某,以罗某苗、罗某不是本村村民为由,要求收回李某某户内两口人的承包地。在该案中,村委会认可2003年收回李某某女儿及儿子的2.8亩承包地。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以诉讼中村委会的陈述为依据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立即归还2003年收回的2.8亩承包地。其理由是2003年其子上大学,按照政策不应收回承包的土地;其女出嫁后,当时并未在夫家分得承包地,亦不应收回娘家承包地。在诉讼中,村委会以粮食直补登记册中,李某某家登记的承包土地为5.82亩为由,否认收回过李某某儿子的承包地。
    在诉讼中,一审、二审都以“李某某诉请村委会归还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李某某的起诉,李某某不服又申请再审。
    经过再审调查,在村委会起诉李某某的前诉中,村委会自述2003年曾经收回了李老汉家2.8亩承包地,该案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予以实体审理。鉴于原审并未实体审理,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对再审法官来说,发回重审是最简单、最方便、最快捷、最省心的结案方式。新乡市中级法院主管审监庭工作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永亮带头办案,主动承办案件,他考虑到李某某已经是76岁的老人,如果简单发回,对其来说,又要重新经历一轮诉讼,会增加老人的诉累。双方的积怨本来就深,如果发回重审,双方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深。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化解李某某与村委会的矛盾纠纷。
    然而,调解工作并不顺利。李某某认为自己的地被收走、老伴儿和继子也被撵走,
这么多年村里给不出来说法,心中很是委屈愤恨,所以态度非常强硬。承办法官王永亮与合议庭法官刘铁红、张颜民多次与李某某沟通,对其释法析理,慢慢缓和了其思想情绪。
    解铃还须系铃人。尽管村委会的干部已经换了好几轮,但要想化解李某某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纠纷,关键还要做实村委会的工作。为了将纠纷更好地化解在当地,法官王永亮来到一审法院详细了解情况,联手进行实质性化解。他们经过多次与某村现任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沟通,理清矛盾的核心,明确案件调解的好处。在情与理的分析中,村委会坦然向李某某表达歉意。与此同时,承办法官还就案件的化解积极寻求乡政府的支持。
    最终,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分析后,李某某接受了调解方案,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由此,李某某与村委会长达20余年的积怨彻底化解。
细致工作解了心结
  “为几亩地的事俺上访多年,又打一年多的官司,多亏了新乡市中级法院法官的调解才解决了问题,让俺有了生活的希望。”一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吴某某提起新乡市中级法院法官就赞叹不已。
    2013年,原阳县政府根据发展规划拟在部分村镇征收耕地,其中韩董庄村村民吴某某家的承包地也在征收范围。征收工作开始不久后,吴某某如数收到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附着物补偿25万余元。
    吴某某不满承包地被征收,又因种植一些树木,嫌补偿数额过低。他多次找乡政府反映情况,镇政府解决无果,吴某某开始信访。2023年,镇政府引导吴某某对租地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因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吴某某的起诉被驳回,吴某某便提起了行政诉讼。
    合议庭经过研判,认为如果简单以起诉期限问题再次驳回吴某某的起诉,不但没有消除吴某某对政府征收政策的误解,减轻当地政府的信访压力,同时还会给基层法院增加后续的诉讼及涉诉信访案件。
    要想处理好本案,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当地镇党委和政府支持下,从源头实质性化解矛盾。王永亮先后7次赴原阳和平原示范区协调交流案件,审监庭庭长、合议庭成员刘铁红与镇政府相关领导协商,力争在解决诉讼案件的同时,彻底化解矛盾,为信访工作画上句号。与此同时,案件承办法官上门做吴某某家属的思想工作,宣传当地经济发展的政策,让其家属逐渐理解了征地工作的意义。紧接着,大家又到吴某某当年承包的土地上实地勘查,并对其进行释法析理,告知其要学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中,吴某某也慢慢认识到自己提出的条件不合理,悄然改变了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想法。
    最终,经过4个多月的坚持不懈调解,吴某某消除了对镇政府的误会,同意由镇政府协调处理为其换地等事宜,吴某某也很快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
昔日好友冰释前嫌
  “等一等,我们还没有摆好姿势呢。”当事人李某一下子搂住另一当事人韩某的肩膀,让人给他们拍照。这一幕发生在新乡市中级法院的某法庭。看到李某和韩某冰释前嫌,法官张颜民为他们拍下双方和好的瞬间。说起这张照片的故事,不得不提到一份未发出的判决书。
    韩某经营一家砖厂,2018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在韩某的砖厂经营煤矸石加工生意,韩某使用李某加工的煤矸石烧砖。根据李某的主张要求,双方之间的结算方式为:根据李某加工煤矸石的吨数,韩某按照每吨14元的价格向李某支付加工费,并提供专场会计开具的票据。两年多的时间,韩某使用煤矸石吨数共计33673吨,一直没有给付货款。
    由于两人生意发生意外,李某起诉韩某支付33673吨的煤矸石加工费共计471422元。法院一审根据韩某持有票据记载的数量,判决韩某按照每吨14元的价格向李某支付加工费471422元及相应利息。韩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韩某向新乡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一审、二审认定李某所提供的相关票据中的吨数即为双方结算的煤矸石加工吨数缺乏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裁定再审本案。
    承办法官张颜民详细核对了一审、二审、再审双方提交的所有收据、账本,发现李某持有的收据所显示的购进次数和吨数与砖厂账本当天的记录完全相符,而李某自称其每天加工二三百吨的日生产量,根本无法完成收据中所载煤矸石的加工工作,且2020年8月以前的加工费已经结清,2020年9月,砖厂紧急停产且被拆除,双方未能及时结算。由于证据灭失,已经失去据实结算的条件。考虑到李某生产设备、生产条件未变化,承办法官认为参考停产之前的平均加工量计算当月加工费较为适宜。经过合议,合议庭初步拟定了再审判决书。
    由于查清事实、核对证据的工作量很大,判决书拟定出时,案件的审限已经临近。承办法官却陷入了沉思,双方当事人原本是非常好的朋友,如今双方因为经济纠纷反目成仇。如果宣判后,两人的关系也许再无修复的可能。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欠付的加工费数额并不多,如果因为这点儿钱两人结成冤家,实在不值得。能不能再试试给他们做做调解工作,彻底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承办人决定先把判决书放一边,在最后的时间里,尽最大努力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对于再审案件来说,双方已经经过了好几轮的拉锯对峙,调解绝非容易事。如何下手才能取得好的效果,非常考验法官的水平。承办法官先是分开与两人沟通,两人都表示坚决不让步,拒绝配合调解工作。张颜民没有放弃,一有空就联系二人,给他们摆事实讲道理。面对再审查明的事实以及法官为其二人日后关系修复考虑的真诚,李某和韩某逐渐配合调解,并不断缩小调解数额的差距。最后,两人都认为已作出足够的让步,但还是有很小的差距,不能就剩余加工款达成一致意见。
    眼看调解工作就要功亏一篑,张颜民想起了调查案件时,听双方说过有个共同的朋友赵某某,不妨让赵某某介入调解,或许会助力调解成功。张颜民很快找到赵某某。在赵某某的参与下,双方经过数十次协商,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部分款项,双方握手言和。于是有了开头那一幕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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