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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第06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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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预重整制度的价值意蕴、实践现状与制度构建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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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艳春智睿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4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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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用于处理公司法人格消除,预重整制度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为困境企业提供新的拯救路径。该制度融合公私属性,能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破产风险。本文剖析其理论、实践及问题,结合国情提出完善路径,助力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优化和困境企业拯救。 关键词:破产法;预重整;企业纾困;实践路径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易陷入财务困境,传统破产制度存在局限。预重整制度整合庭外、内重组优势,为解决问题提供新思路,对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二、预重整制度的价值意蕴 2.1兼具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双重优势 庭外重组是私力救济,由企业的各方利益主体协商达成重组协议来挽救企业。然而,私力救济存在“钳制效应”,只要少数当事人因个人利益不支持谈判,协议就难以达成,损害多数当事人利益。庭内重整是典型公力救济,虽能解决“钳制效应”,但公权力行使易引发腐败,所以设置诸多限制条件,导致程序烦琐,耗费大量时间和司法资源。预重整制度将二者融合,克服私力救济缺乏强制力、公力救济效率低的缺点,更灵活便捷。 2.2有助于提升重整成功概率 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间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但实践中企业重整期往往远超规定。长时间重整会消耗企业价值,造成优质资源流失,增加重整成本。预重整阶段充分谈判、拟订重整方案,且方案已获利害关系人同意,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就完成关键协商,形成最优方案,提升重整成功率。目前,多部门倡导构建并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各地政府与法院也积极出台相关规则指引。 2.3能够减缓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需重整的困境企业常涉及众多人员,与当地经济发展紧密相关,各方利益冲突激烈,政府维稳压力大。预重整制度为政府争取了预判风险、制定预案的时间,以当事人自治为原则,临时管理人引导程序推进,行政与司法提供后援保障,最大程度降低社会负面影响。 三、预重整制度的实践意义 3.1便于企业尽早开展自我拯救 企业破产法是困境企业解决财务危机、消除经营风险的法律依据,但企业适用企业破产法重整受诸多条件限制,管理者对企业情况最为了解,当企业面临长期危机时尽早采用预重整制度,利于解决问题、维护信誉。但目前预重整制度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探索,缺乏明确规则和法律依据。 3.2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缓解政府部门压力 大型企业破产重整往往涉及社会稳定和政府工作,利益问题复杂,拯救机制不当易激化矛盾。当前府院干预机制边界模糊,形成政府主导和法院主导两种模式。通过预重整制度,相关利益主体在进入司法程序前,在临时管理人组织下充分沟通,临时管理人协调股东垫付员工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披露企业信息、回应债权人诉求,化解不稳定因素,减轻政府信访等工作压力。 3.3对深化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价值 预重整制度在处置“僵尸企业”上成效显著,有助于优胜劣汰与保留核心产能。对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预重整能盘活资产、恢复经营;失败则直接转入破产清算。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多部委制订方案、发布纪要,加强庭外与庭内重组衔接,承认依庭外重组方案制订的重整计划效力,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同时,预重整程序需规范信息披露,从多方面全方位规制,还应与重整程序顺畅衔接,固化预重整方案效力,临时管理人可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失败后企业和债权人可寻求其他救济。 四、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实践现状与问题 4.1司法发展实践 2017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及多部门倡导建立预重整制度,2021年国务院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应探索建立破产预重整制度。各地结合本土市场环境进行探索,发展出政府主导和法院主导等模式,并出台相关规范文件。截至2025年2月11日,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检索显示,涉及预重整的中央法规0项,地方规范性文件1项,地方司法文件20项,地方工作文件7项,共28项,发布年份在2019—2023年。各地法院以中级法院为主先行实践,出台审理工作指引等,但预重整制度始终缺乏统一规范指引,各地实践各异。 4.2实践中的预重整模式 4.2.1清算转重整: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完成预重整方案,条件成熟转重整,多用于房地产企业。此模式全程司法控制监督,严格来说不符合典型预重整概念,部分法院不将其纳入适用范围。 4.2.2法庭外的预重整:重整受理前完成方案谈判,由利害关系人自行协商形成方案,法院审查后立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多用于上市公司。受理前向法院备案,备案后至正式裁定受理期间,法院基本不介入,司法介入程度低。 4.2.3法庭内重整预设程序:法院收到破产重整申请后,通过预立案或预登记,对初步符合重整条件的提前指定管理人,将重整程序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的基本工作提前至预重整阶段,完成后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管理人组织协调各方协商谈判制订重整方案,司法介入程度适中。 4.3实践问题 4.3.1法律规范缺失:我国破产法未明确预重整制度,仅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涉及。这导致实践缺乏统一法律依据和标准,各地操作差异大,在预重整程序启动条件、临时管理人选任与职责、预重整期间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规定不同,易引发混乱和争议。 4.3.2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预重整虽强调信息披露,但实践中部分债务人披露信息不全或虚假,影响债权人评估和谈判。同时信息披露格式不统一,增加债权人获取和分析信息难度,且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难以约束债务人信息披露行为。 4.3.3临时管理人制度不健全: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程序中作用重要,但目前临时管理人制度存在选任标准不明、职责不清、报酬确定不合理等问题。各地选任方式不同,导致其专业素质和能力差异大,工作开展困难,报酬确定缺乏科学依据,易引发利益冲突。 4.3.4债权人参与度和权益保护不足:预重整实践中,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部分债权人参与积极性不高,无法充分表达诉求。部分债务人可能利用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且缺乏有效监督和保障机制,债权人权益受侵害时救济途径不完善。 五、我国预重整制度构建的路径探索 5.1完善立法规范,提高立法位阶 尽快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预重整制度法律地位,制定统一规则,涵盖适用范围、启动条件等。详细规定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机制,确保顺利过渡,提高重整成功率。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预重整制度实施提供全面法律支持。企业破产法修订已列入人大立法规划,建议将预重整制度纳入其中,完善破产法体系,明确预重整的制度定位。 5.2申请主体的多元化赋权 当债务人企业董事发现企业可能陷入债务危机时,有义务提起预重整程序,此时董事的信义义务由公司法项下转换到企业破产法项下。董事应通过召开董事会提出申请议案并表决,以债务人企业名义向法院申请。目前各地法院对申请预重整的债务人企业有条件限制,可能使规模较小企业适用空间受限。参考相关立法指南,基于预重整自愿、自主、自治特点,建议对债权人不限定范围,允许任何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向法院申请破产预重整或申请破产重整并启动预重整程序。 5.3信息披露机制的强制性和规范化 制定统一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明确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披露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经营计划、重大诉讼事项、潜在风险等重要信息的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建立监督机制,由法院或专门监管机构监督债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对违规者依法处罚。完善信息披露方式和渠道,确保债权人及时便捷获取真实信息。预重整方案披露内容可对标重整计划披露要求,保证信息充分披露,为债权人、投资人等提供决策依据。上市公司预重整程序信息披露还应遵守证券法律规范,实现行政与司法顺畅衔接。 5.4优化临时管理人制度 预重整程序终结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管理人由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可以最大化保证程序衔接并提高效率。明确选任标准和程序,建立法院指定、债权人参与的选任机制,确保临时管理人具备专业素质和能力。清晰界定职责范围,包括协助信息披露、组织债权人会议、参与重组谈判、监督债务人经营管理等。完善报酬确定机制,根据工作量、难度和成效合理确定报酬,避免利益冲突。若临时管理人不存在不胜任情形,法院征求多数债权人同意后,可直接指定其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提升破产重整效率。 5.5强化债权人权益保护 预重整由债务人企业主导,债权人相对被动,可能因信息不全面等受误导,且各地规定差异大易引发制度冲突。应拓宽债权人参与渠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确保其了解预重整程序进展和信息,积极参与重组谈判。完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发挥维护债权人权益作用。加强对债务人行为监督,防止其损害债权人权益。建立权益救济机制,当债权人权益受侵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有效救济。 5.6明确政府与法院的定位 在法庭内重整中,法院起重要指导引领作用,但预重整案件则以当事人自治协商为主,法院主要协助并尊重当事人,同时监督临时管理人工作,推动程序进程,赋予预重整制度司法强制力。司法案件审理中政府不应参与,但破产案件涉及众多社会利益问题,需政府参与调整。我国预重整实践中,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显著,政府与法院联动,处理风险预警识别、职工安置等问题,推动预重整方案形成。未来相关立法应明确政府与法院定位和权责,建立全国规范化、统一化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 六、结论 预重整制度作为创新的企业拯救程序,在我国应用前景广阔、实践价值重大。通过深入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现状及问题,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国情提出完善路径,有助于构建科学合理完善的预重整制度体系,为困境企业拯救提供法律保障,实现困境企业拯救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双赢。未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破产法律制度完善,预重整制度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重要作用,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贡献力量。后续还需持续探索多元化申请主体、规范信息披露、固化预重整方案效力、提升临时管理人履职能力等,推动预重整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作者系上海邦信阳(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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