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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第15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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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问题发掘为切口的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路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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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衍龙阮博涛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2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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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法院工作效率与管理层次的重要途径,也是现代法院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全球信息技术和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正日趋完善。然而,部分不发达地市的基层法院面临信息化建设意识薄弱、认识不足等问题。本文旨在分析特定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不足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对策 一个世界性的信息社会正随着信息革命的迅猛发展逐步形成,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调节机构,强有力地推进司法工作智能化、互联网化、电子化势在必行。信息技术与法院工作相结合,有助于更好促进法院审判管理现代化,推动司法机关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鉴于此,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工作经历,调研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问题与不足,同时分析原因、找出对策,以期完善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 一、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问题及成因 (一)信息化建设意识不强 信息化意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处理问题时,能够自觉地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手段和方式来完成的自觉性,从而提高效率、节约时间、降低成本。 中国的基层法院多数是县级法院,笔者所处的北方区县大多经济建设落后,文化观念陈旧,加之传统行政思维束缚,信息技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信息化建设认识较低、热情不高,严重影响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及运用成效。 一方面,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相对缺乏。上级领导对于信息化在法院工作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地位以及巨大推动作用认识不到位,没有把信息化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发展规划缺乏对信息化建设的前瞻性、系统性设计,更缺乏较为成熟的信息化建设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另一方面,信息化建设长期坚持相对缺乏。信息化建设是长期工程也是长效工程,建设初期必然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人们往往迫切看到成果,对于利不在当下的信息化建设认为其可有可无,导致信息化建设应付差事,流于形式。 (二)信息化运用程度不佳 基层法院干警大面积存在对现代化的信息化工具懂得不多、运用不佳问题。如一些法官把审判系统账号密码交给书记员,相关工作由书记员代劳。再者,基层法院信息化应用不均衡状况突显,年轻干警用得多、用得好,年龄偏大干警不会用、用不好问题突出。另外,一些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没有起到良好带头作用,存在只要业务做好其他都是其次、做不好也无关大雅等思想观念。 法院信息化建设初期难免带来“额外”的工作量,这是因为信息化建设需要录入大量的信息、资料以建立庞大数据库。以档案数字化为例,前期的大量工作就是要将全部卷宗档案扫描上传,工作量异常庞大,但平台一旦搭建而成,干警就可以通过网上在线阅读档案,节省大量时间精力。改革的镇痛需要克服,但人们对新事物的接受程度总是先排斥再适应,部分干警认为与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效率、促进规范化等隐性效果相比,信息化更直观地表现为增加工作量,如此种种造成干警对信息化运用存在抵触情绪。 (三)信息化人才培养不足 人的能力影响着信息推广、技术应用,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良好开展与法院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无关系,可以说,当前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与没有重视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密切相关。 法院信息化专业队伍的不足,概括总结表现在三个方面原因。一是法院领导不够重视,以为信息化人员有就行,部分法院甚至没有或只有一个信息化工作人员,面对信息化建设的庞大工作量难免捉襟见肘。二是人员定位不够明朗。按现阶段推行的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信息化建设人才应属司法行政人员序列,但因其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又与一般的司法行政人员有所不同,全然参照前者进行管理显然不妥。职业前景的不明朗和职业定位的不明确影响着信息化人才工作积极性。三是专业培训不够充实。信息化技能更新换代极快,然而基层法院依然存在着培训机会少、培训载体单一、培训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专业培训不足,导致信息化专业人才知识陈旧,致使信息化建设视野不宽、眼界不广,难以满足日新月异的发展需要。 二、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对策 (一)强化工作意识 思想认知是引领发展的关键所在,精准把握思想认知,方能有效引领工作意识的提升。为确保法院信息化建设能够稳健有序进行,积极培育基层法院领导层及全体司法人员的信息化工作理念属当务之急。一方面,通过广泛宣传信息化建设所带来的正面效应,激发法院内部工作活力与创新动力;另一方面,通过专题调研,到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的法院考察学习,强化领导层之间的交流互动,以在各级法院间形成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统一认识。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既长远又紧迫的任务,其不仅地位关键,而且时不我待。法院领导层需适应信息化时代快速发展之特性,在根本上转变思想观念,摒弃拖延与推诿,秉持实干精神,推动信息化建设步入快速、健康、全面发展轨道,确保法院工作在新时代背景下实现质的飞跃。 (二)全面统一规划 如上所言,信息化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其囊括很多项目,牵扯很多方面,技术涉及面广,资金耗费量大,为使其长期有效运行并少走弯路,统一总体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是领导统一。最高法作为全国法院的领航者,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有力指导与督促,确保各项工程的建设、落实与运行步调一致。各级法院应形成合力,上下级法院应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信息化建设。如某些系统工程,可由上级法院牵头开发,下级法院参与建设,上级着力维护运营,下级着力实际应用,形成共赢局面。 其次是标准统一。各级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中遵循的技术标准应在全国范围内保持规范性与一致性,这有助于数据互通,减少信息共享阻力。同时,信息化应用工具在因地制宜的前提下应保证区域一致性,并确保与全国技术标准相契合。 (三)压实培训指导 在推进信息化的建设过程中,初期的培训对于后续的应用成效有着重要影响,需采取措施来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全面性。首先,必须确保应用部署与应用培训同步进行,及时下发详尽操作指南,确保基层法院信息化应用人员能够迅速上手。其次,应将信息化培训纳入常规培训体系,形成持续学习氛围,充分利用在线教学等现代化手段确保培训多样性和便捷性。最后,应注重培训效果评估,可建立考评机制,以压力促动力,使参训人员更加珍视培训机会,提升培训效果。 (四)强化队伍建设 基层法院应立足实际,积极探索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新路径,全面提升人员素质。 在人才培养上致力于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其紧跟信息化发展新趋势,深挖诉讼需求,实现技术与需求的流畅衔接、资源整合、协调管理。同时,建立信息化队伍常态化学习培训机制,定期梳理应用需求,学习法律法规与信息化新技术。值得一提的是,信息化建设投资大、廉政风险高,各级法院应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将廉政建设融入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全过程。 三、结语 近年来,各级法院凝心聚力显著推进了信息化建设发展进程,随着信息化需求的快速拓展、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信息化应用的不断推广,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现,各级法院要对我们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紧紧把握当前信息化建设的新机遇,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体发展,从实践的坚实步伐中走出解决信息化问题的坦途。希望本文的撰写,能带给当前基层法院信息化工作一点积极的推动作用,使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更好地服务审判。 (赵衍龙系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干警;阮博涛系陕州区法院干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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