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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1-02
2025-01-02 第14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浅析破产程序检察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作者:□陈军波崔明亮郎宁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2148
    检察职能从其诞生之日起,即具有监督制约的性质。检察机关对破产程序实行法律监督,既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所谓破产程序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对破产审判活动、破产事务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和纠偏,提供支持及保障的专门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为破产程序检察监督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有关规定较为粗放,缺少基本原则的指引。实践中,破产程序检察监督工作仍处于探索之中,各地操作模式也不尽相同。破产程序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系破产程序检察监督制度的根本属性与内在价值的体现与彰显,贯穿于破产程序检察监督活动始终。当务之急,应当明确破产程序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为破产程序检察监督活动的公正、规范、统一、高效开展提供指引。总体而言,破产程序检察监督应当遵循公平、公益、谦抑、效率、协同等基本原则,以下分述之。
一、公平原则
    维护公平系检察机关之根本使命,破产程序检察监督首先要遵循公平原则。其要求检察机关在破产程序检察监督活动中,应保障破产法律关系各方主体均能平等享有各类合法权利。首先,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平等享有各类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别除权、取回权、复议权等,检察机关应保障上述权利不被任意剥夺或侵犯。其次,公平原则贯穿于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宣告、破产财产分配等,均应公平进行,避免程序之瑕疵。最后,公平原则还体现在对破产程序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惩处上,坚持相同情况相同处理,遏制、矫正偏袒行为。
二、公益原则
    公益原则强调,检察机关对破产程序的监督,不仅关注个体合法权益的维护,亦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不同于结果导向的事后监督,在破产程序检察监督中,除了对法院破产审判活动监督外,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检察机关还应当对当事人不当自治行为及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平衡。另外,在破产财产分配中,检察机关应保障分配过程依法依规进行,防止不当分配和资产流失。再者,检察机关通过监督破产程序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虚假破产、恶意逃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谦抑原则
    破产案件虽然常常涉及公共利益,但这并不能改变破产法的私法属性。破产程序本质上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检察权的过度介入,易打破私权主体的平等格局,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导致利益失衡。因此,破产程序检察监督应坚持谦抑原则,对破产程序的监督既不缺位亦不越位。该原则要求,对于破产程序检察监督程序的适用,以申请主义为原则,以职权主义为补充,涉及公共利益时,方采职权主义。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破产程序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保障破产关系人的自治空间,尊重法院的审判权,防止检察权的恣意扩张,进而实现破产程序在法律框架内自主、有序进行。
四、效率原则
    商事检察监督必须注重效率,破产案件具有时间紧迫性和资源有限性的特点,故对破产程序检察监督而言,效率价值尤为凸显,这也是破产程序检察监督区别于其他检察监督的主要表现之一。效率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破产程序监督过程中,应当尊重商事法律规范、商事案件中效率价值的诉求,尊重商事法律规范的特别性规定。秉持降本增效理念,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拖延,实施繁简分流,探索适用简易程序。此外,效率原则还要求检察机关须创新监督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效率。例如,通过建立破产案件数据库和智能分析系统,实现对破产案件的实时监控和动态分析,为检察机关提供精准、高效的监督支持。
五、协同原则
    破产程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主体多元、领域多样、部门众多,由于职能所限,单一机构或部门难以有效解决破产问题及其衍生性问题。因此,破产程序检察监督中应坚持协同原则,跳出传统法律监督制度框架,不同部门间协调联动消解“破产难”“破产乱”之困境,在监督中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中监督,形成监督合力,以实现法律监督效能的最大化。
    协同原则的具体展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检察机关应强化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建立多部门的司法联席会议机制及其他常态化配套协调机制。
    其二,建构信息共享机制,数据赋能破产程序检察监督。对此,可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个人破产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公示机制,严防破产欺诈。就破产案件信息、办理破产信息、债务人信用信息形成“多向互动”的深度共享机制。推进行政机关执法数据、社会公共数据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数据相衔接,积极扩大数据共享种类,打破数据壁垒。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化解破产难题。
    其三,对于破产程序中可能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健全公共利益协同保护机制,强化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线索移送、配合取证、联合调研、联合督办、共同问效等机制。
    (本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破产审判案件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与实施机制”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分别为开封市祥符区检察院、河南大学法学院、尉氏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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