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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1-02
2025-01-02 第14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村(居)委会在协助法院实质化解纠纷中应更有担当

作者:□孔令哲侯又可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20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是基层治理能力与体系现代化的前身,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矛盾纠纷呈井喷式势头,因此,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源头治理、多元解纷作用协助法院将大量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在萌芽状态显得至关重要。
    审判执行实践中,我们发现个别村(居)民委员会存在配合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协助执行、化解纠纷等问题时,还有提升空间。
    具体表现:1.积极性不高。部分村(居)民委员会及成员认为不是他们的职责,协助法院工作就是“种了别人的田”。2.担当性不强。部分村(居)民委员会及成员担心协助法院工作会触及矛盾,影响自己工作。3.重视度不够。部分村(居)民委员会及成员思想不重视,认为协助法院工作没啥意义,对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意义认识不够。如知道某个村民下落,知道某些案件事实,有化解可能却不愿尽力参与化解。
    为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多元解纷作用,充分联动形成解纷合力,笔者建议如下:1.提高认识。针对协助配合法院工作的重要性、法律规定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思想认识。2.强化考核。建议将基层组织及成员配合协助法院工作及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3.信息共享。法院定期对无故拒不协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或化解纠纷不力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汇总报送县委政法委并抄送相关部门,由县委政法委相关部门予以督办并跟踪问效,真正发挥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作者单位:襄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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