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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第11版:平安鹰城 大 |  中 |  小 

一场千万标的纠纷,如何画上句号的?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 何永刚通讯员王少磊姜楠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306
    夜幕低垂,华灯初上。随着调解协议的达成,汝州市法院钟楼法庭的最后一盏灯光熄灭。月光下,当事人、法官陆续走出法庭,每个人原本紧绷的面容松弛下来,变成释然的笑容,一起标的额千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画上了句号。该案经历多次庭审,法官如何一步步揭开真相并最终顺利化解,避免后续出现工程质量、税费等一系环纠纷的呢?河南法治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迷雾重重
  “工程是我实际施工的,剩余的工程款甲公司应该付给我。”
  “我们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工程是由乙公司实际施工,而且我们与乙公司之间签有合同。”
    …………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上演了一出“罗生门”。原告王某主张,其与被告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杨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其承建某房地产建设开发项目。王某实际施工后,甲公司尚欠王某工程款,王某将甲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某、现任法定代表人和某、甲公司诉至法院。
    甲公司辩称,王某仅仅是与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某达成协议后带人进场施工,且不具备建设资质和能力,甲公司是与乙公司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于王某所做的前期部分工程,杨某已经进行了清算和支付,且王某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法官向甲公司释明申请追加乙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乙公司述称,甲、乙公司针对案涉工程签订了真实有效的承包合同,王某在乙公司入驻前施工了地下工程,但地上工程均由乙公司施工。
    王某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乙公司系甲公司找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其挂靠,工程款在甲公司转给乙公司后,均由乙公司转给了王某。
    各方对案涉工程到底是由谁实际施工争执不下。王某申请对其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
拨云见日
    经过两次庭审,矛盾的关键点逐渐浮出水面。原来,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确并非乙公司,也不是王某一人。
    王某与甲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某及案外人方某三人为合伙关系,合伙承包了案涉工程,三人认为关系要好便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在合伙过程中,各方因利润分配的问题发生了矛盾。
  “案涉工程中,我投入的资金比例最高,我想要多一点的分成,就起诉到法院了。”王某向承办法官说。
    为了防止后续的合伙纠纷、工程质量纠纷、挂靠税费纠纷等一系列连环纠纷发生,法官认为一纸判决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最好的办法应该是一揽子化解。
破冰和解
    矛盾发生前王某与杨某关系甚好,法官为打破僵局,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沟通,不断激发双方同理心,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耐心劝解讲透情理,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相互站在对方立场上审视矛盾根源和自身存在的问题,逐渐化解了怨气。
    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心态调整到了纠纷发生前的状态,同意根据实际情况清算账目。
    在法庭的主持下,多方用3天时间对相关账目进行了梳理和计算,当事人达成最终共识:甲公司在十日内向王某支付工程款,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案涉工程质量、后期验收、开具发票等一切事宜,王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调解的结果我很满意,而且把我们之间的纠纷以及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一并解决了。我们弟兄之间已经和好如初,这件事终于可以画下句号了!”王某如释重负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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