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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第06版:法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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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不明保险责任如何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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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藏婷婷 崔云飞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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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三门峡的赵某驾驶车辆时突发身体不适,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诊断依据为死后推断。 A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赵某所驾驶的车辆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合同还列明,因猝死或突发急性病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估人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结论为赵某为个人身体原因突发疾病死亡,本次事故不属于保单保险责任。 赵某的法定继承人赵小某与B保险公司就保险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B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0万元。 判决结果 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被告B保险公司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A公司在被告B保险公司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在可选责任中未选择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保险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猝死或突发急性病不属于B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本案中,赵某死亡系心源性猝死造成。一般人对于意外事故、意外伤害的理解,应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实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保险条款中,将猝死或突发急性病作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属于格式条款。虽以黑体标示客户详细阅读有关责任免除等内容,但该部分独立于保险条款,B保险公司应尽明确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并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送达了涉案保险条款。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上述义务,故对保险公司辩称赵某因潜在性疾病引发心源性猝死不予赔付的主张不予采纳。 赵某的死亡原因难以确定,结合投保情况、事故情况等综合因素,对于赵某继承人要求B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的主张,法院判决酌定支持2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事活动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难以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还是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的,应当衡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综合作出判定。本案中,赵某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诊断依据为死后推断。关于赵某的死因尚不明确,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仍然无法明确区分,属于致损原因不明。是否属于承保事故,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均存在争议难以确定,如果判决B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理赔责任,显失公平。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保险的诚实信用原则、比例原则,酌定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付,既维护了保险市场秩序,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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