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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12-27
2024-12-27 第13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恋爱时保管财物分手时应当返还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李杰通讯员王馨浩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537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原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刘某不慎泄露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为防止资金被盗用,经过商议,刘某决定将自己银行卡中的20万元转至李某的银行账户,由李某代为保管。后二人发生矛盾分手,刘某多次与李某沟通,但李某仅返还了部分款项,剩余5.3万元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返还,刘某日前向浚县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浚县法院新镇法庭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李某返还刘某5.3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本案中,刘某在与李某恋爱期间,将个人存款交由李某保管。虽然两人在恋爱期间有其他经济往来或消费支出,但案涉存款的财产所有权并未改变。故刘某要求李某返还款项5.3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近年来,情侣因恋爱时经济往来产生的纠纷逐年增加。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涉及借贷、赠与、保管、消费等法律关系,款项的转出方如主张对方返还款项,则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因此,即便是恋人,也有必要在发生大额经济往来时签订书面协议或进行备注。成年人要平衡好感情生活与钱物之间的关系,尊重彼此的财产所有权。只有双方互相理解,才能避免陷入钱财纠葛,恋爱关系也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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