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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第10版:卫生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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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执法·你知法 |
联合抽查检查规范依法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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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琴鑫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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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日,西平县卫生监督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机抽取的4家村卫生所进行了联合抽查检查。 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主要对村卫生所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是否办理、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传染病防治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主要对村卫生所的药品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情况等进行了检查。 检查结束后,两家单位执法人员分别将检查结果录入系统,接下来将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各自实施后续监管,依法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守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薛琴鑫) 学法用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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