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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12-13
2024-12-13 第09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承接建设工程活干了钱没拿到

法院:已施工,对方未提异议,成立事实合同关系

作者:□丁伟岳美贤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32
身边的事儿
    2020年7月,某建投公司作为总包方承接由某管理委员会发包的某产业园项目。经案外人苏某介绍,某正林公司于2020年11月进场并实际承建某产业园项目楼承板工程,后因相关款项产生纠纷引发诉讼。上诉人某建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正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民事判决,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判决被告某建投公司向原告某正林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许昌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今年12月2日作出以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中,一审原告某正林公司虽提供其与被告某建投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但根据现有证据,合同末尾被告授权代表处“赵某”字样签字与其本人签字明显不符,赵某本人亦出庭作证证明该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结合原告某正林公司供述签约过程,案涉合同系经案外人苏某作为中间人转交被告某建投公司盖章后再由苏某转交至原告某正林公司,原告某正林公司在签约时并未与被告某建投公司直接接触。在原告某正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某建投公司进行磋商并达成签约合意的情况下,案涉《专业分包合同》对被告某建投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是,鉴于原告某正林公司已实际施工,被告某建投公司对此知情且未提异议,应认定原告某正林公司与被告某建投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原告某正林公司已完成楼承板工程施工及钢筋供应,被告某建投公司应支付相应工程款。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某建投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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