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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第15版:法治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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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行为的性质认定与裁判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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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文星梁永昌赵婷婷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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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夫妇2015年为二被告操办了婚事,二被告婚后生育两女。两女先后由二原告照顾抚养,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幼儿园教育费、保险费等也由二原告支出。 裁判结果 武陟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朱某强、安某拓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但其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原被告双方之间由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判决被告朱某强、安某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原告垫付的朱某霄、朱某萌抚养费等合计46005元。 评析 一、关于隔代抚养行为的认定 在法定抚养义务人有能力的前提下却长期怠于抚养,脱离了对家庭事务共同安排的框架,在家庭成员间也造成了利益失衡,应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需要在法律层面对权利义务作出调整。本案中,祖辈对孙辈并不存在任何法定义务,二被告仍在婚姻续存期间且二人在外打工,有能力却长期怠于抚养,(外)祖父母为隔代抚养支出的合理费用可获支持。 二、隔代抚养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判断标准 从近年以无因管理为案由的案件来看,代为履行法定义务或公益上之义务已成为无因管理的一大主流。当父母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怠于履行或不当履行时,祖父母基于无因管理,代替父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应由父母承担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关于隔代抚养的判决规则 应采取“一般理性人”标准,可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区分:1.综合查明事实并结合在案证据,将个案中的隔代抚养认定为家庭成员间的帮助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驳回原告的诉请。2.(外)祖父母与子女有事先约定时,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优先。3.在对于子女双方或一方有能力抚养,但“弃养”“失联”、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下,(外)祖父母为隔代抚养支出的合理费用可获支持。在判决支持的场合下,抚育费用应限定于“必要”与“合理”。 (施文星,武陟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四级高级法官;梁永昌,武陟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赵婷婷,武陟县法院综合办公室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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