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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第11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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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停工期工资与误工费都可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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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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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3日,何某在上班路上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受伤住院治疗。何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停工期为7个月。另,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有保险。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何某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何某主张误工费的诉求有争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与停工期间的工资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停工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二者可以兼得,不属于重复请求。结合何某的月平均工资和实际误工期,法院对何某的误工费诉求予以了支持。后保险公司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依据上述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两者并行不悖,但医疗费不能重复获赔。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前者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本案中,何某虽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已获得停工期工资,但本案系因侵权引起的民事赔偿,不影响其主张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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