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24-12-09 第11版:以案说法
| 大 | | 中 | | 小 |
|
|
构成伤残,误工期限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
|
|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75 |
|
|
|
基本案情 侯某系出租车司机,2023年11月24日,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其腰椎压缩性骨折,后住院治疗。今年4月4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侯某构成十级伤残,评定需误工180日。后侯某与保险公司就误工费赔偿事宜产生纠纷,侯某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侯某的误工期确为180日。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认定侯某的误工期应为自受伤之日至定残的前一日,即2023年11月24日至今年4月3日,共计131天。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误工费是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因受害人遭受伤害到治愈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对其收入损失的赔偿,二者均是对受害人因伤造成的收入减少的赔偿,故二者在时间上不应当重叠。本案中,经鉴定,侯某构成伤残,法院对其今年4月4日后的残疾赔偿金已予以支持,故对其误工期限的认定应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