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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第15版:基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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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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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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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芳、柯贤圣、徐伟、南阳市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人(姓名:郭家臣,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6403140018)与闫云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401133935)于2024年9月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确认,本人自愿将(2017)豫1303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8)豫1303执52号执行裁定书合法确认的本人名下部分债权及其从属权利(具体详见郭家臣与闫云生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第一条转让标的”之约定)转让给闫云生,协议生效后闫云生即成为新的债权人,取代本人的原债权人地位。贵方应于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即日起,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闫云生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书由本人(姓名:郭家臣,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6403140018)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旺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810026882)负责送达、通知给贵方的事宜。贵方仔细阅读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签字确认,或者邮寄给贵方后贵方签收快递,亦或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媒体公告之后,即视为本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给贵方。 特此通知。 通知人(原债权人/转让人):郭家臣 2024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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