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12-06
2024-12-06 第10版:卫生与法 大 |  中 |  小 

规范洗浴行业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黄丽通讯员王静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08
    本报讯(河南法治报记者黄丽通讯员王静)昨日,从焦作市山阳区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传来消息,为规范洗浴行业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近日,该中心针对辖区内洗浴场所开展了专项检查行动。本次专项检查覆盖辖区内10家洗浴场所。检查内容主要涵盖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卫生设施运行以及环境卫生状况等方面。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针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期情况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未整改将依法予以处罚;针对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不规范、卫生设施运行不良的单位,现场给予指导,责令立即整改;针对环境卫生不达标的洗浴场所,要求其加强日常清洁管理,增加清扫频次,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进一步规范了山阳区洗浴行业的经营秩序,提高了经营者管理水平。
学法用法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有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有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