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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第07版:关注“宪法宣传周” 大 |  中 |  小 

弘扬宪法精神践行司法为民

省法院发布一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岳明王玥通讯员王宁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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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弘扬宪法精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落实最高法《行政审判质效提升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12月3日,省法院发布10起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旨在精准把握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凝聚各方合力,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本报予以摘登。
陈某某等18人诉某区市政建设局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等18人的房产在某区拆迁安置项目范围内。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陈某某等18人分别与某区市政建设局签订51份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某区市政建设局为陈某某等18人安置房屋5551.04平方米并支付临时安置费。案涉房屋2019年1月基本具备交房条件,但某区市政建设局不履行交房义务,以事实不清为由单方撤销安置补偿协议,在撤销协议后又不明确安置补偿意见。陈某某等18人对某区市政建设局单方撤销安置补偿协议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自2019年陈某某等18人提起诉讼以来,某区市政建设局两次撤销安置补偿协议,在一、二审法院两次对其行政行为进行撤销,并明确判令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情况下,仍拒绝拿出明确的安置补偿意见,导致程序空转,历时近5年、经过4轮诉讼,安置补偿纠纷仍没有妥善解决。针对行政机关多次拖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法定安置补偿义务的情况,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将案件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化解,并主动与某市相关领导、某区主要领导沟通。经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政府反复协调沟通,陈某某等18人、某区市政建设局、安置补偿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某公司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目前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案件矛盾得以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症结在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且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导致案件历时多年仍旧程序空转。人民法院为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积怨已深”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下大力气主动开展矛盾化解工作,通过“背靠背”调解、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以及协调上级政府依职权督导等方式积极作为,促使各方达成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担当。
某幼儿园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某幼儿园为开学做准备工作,通知员工到园上班,当日没有学生上课。职工赵某在中午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警方认定赵某无责任。后赵某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经审核,认定赵某此次事故构成工伤。某幼儿园不服,以幼儿园规定中午不允许私自外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并非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其所受事故伤害不在工作场所且与工作无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幼儿园的诉讼请求,某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由院长担任承办人。考虑到此类工伤认定往往还涉及伤残鉴定、民事赔偿等多个程序,赵某可能需要经过多次诉讼程序才能得到赔付;而某幼儿园作为小型乡镇民办幼儿园,学生少、收入不多,
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若依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程序确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将极大增加其经济负担,案件承办人努力在推进本案行政和民事争议一并解决上下功夫,多次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均同意作出让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幼儿园当庭撤回起诉。庭审后,合议庭在作出准许撤诉裁定的同时,作出一份行政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幼儿园与赵某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进行明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传统的工伤争议解决模式往往需要劳动者分别经历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以及后续可能的民事赔偿诉讼程序,当事人需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之间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本案的办理,探索了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争议的模式,以更加便捷高效的方式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效减轻了双方的诉累。同时,本案采取的一次性解决工伤认定行政争议与民事赔偿争议的模式,为妥善处理同类行民交叉的工伤案件提供了借鉴。
某供热公司诉某区管委会、某区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某区管委会在2007年通过招商引资方式承诺由新成立的某供热公司承担园区热力供应,双方2007年5月18日签订BOT协议书。2009年年初,供热管网1期工程开始试运营。2012年12月1日,某区政府向该公司颁发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书,授予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到2042年11月30日止。2018年4月24日,市政府实施规划区内煤电机组清零行动,明确关停园区内热电厂。由于唯一热源关停,某供热公司无法继续向园区供给热力。因与某区管委会未能就热源建设及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某供热公司向某区管委会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该协议并赔偿人民币1.5亿余元及相关利息。
处理结果
    原审认为,本案所涉供热项目属于公用事业项目,依法应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但某供热公司获取特许经营权,未经招标程序,双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项目曾经过竞争性谈判,且某区管委会不具有签约职权,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故判决驳回某供热公司诉讼请求。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就某供热公司退出园区供热项目综合补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某区政府同意分期向某供热公司支付3680余万元作为补偿。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不仅要依法依规审理案件,更要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延伸了解当事人的现实处境和案件相关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本案中,某供热公司的投资人系外省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跨省投资该项目,虽然从法律上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但客观上某供热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且易使当地政府的公信力下降。法院经过多次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某食品公司诉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食品公司不能提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随即对该食品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后以该食品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5万元。某食品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在开庭过程中,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其已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等,本是小微企业,无力负担高额罚款。人民法院多次与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沟通,通过下发司法建议的方式,提出某食品公司虽存在违法行为,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情形考虑处罚幅度。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集体讨论研究后决定将罚款金额由8.5万元调整为3万元。新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当天,某食品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如我在诉”就是要在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多一些感同身受和换位思考,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小微企业的现实困境,设身处地仔细研判案件,
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的情况。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要遵守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落实了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政策,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人民法院主动向前延伸司法职能,利用司法建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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