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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第15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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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中风险评估存在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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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雪楠郭继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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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关发展大局和人民福祉,准确认定危险作业犯罪,正确区分“现实危险”,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能,实现“三个善于”的应有之义。近三年来,新蔡县检察院共受理危险作业罪19件19人。该类案件证据材料中的风险评估报告是认定“现实危险”的关键证据,是区分危险作业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发现存在机械依赖第三方评估,立案门槛过低;委托事项不明确,评估准确性难以保证;风险评估不严谨,出具报告证明力存疑等诸多问题。 机械依赖第三方评估,立案门槛过低。“现实危险”判断是区分危险作业罪和行政违法行为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侦查机关对“现实危险”的认定片面依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鉴定结论评定罪与非罪,不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有机械司法之嫌。比如,2022年,新蔡县公安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加油站等场所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的11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全部移交给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风险达到100%,侦查机关对该11家加油站的责任人均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多数作不起诉处理。反映出侦查机关机械依赖第三方评估,立案门槛过低,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委托事项不明确,评估准确性难以保证。侦查机关在自身对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认识模糊的情况下,又将“现实危险”事项全权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难以保证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现实危险”认定的准确性。综合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情况,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现实危险”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该条规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并且已经因为实施该行为引发了小的事故,只是因为及时开展抢救、救援或者其他偶然性的客观因素,小事故没有发展成重大事故、没有达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该条规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导致出现了矿山井下冒顶、透水或者危险物品泄漏等重大事故险情,但因为及时开展抢救、救援或者其他偶然性的客观因素,险情没有发展成事故。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具有“现实危险”,进而对行为人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对于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行为,不宜认定构成危险作业罪。 风险评估不严谨,出具报告证明力存疑。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三种情形:一是未引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标准;二是评估的科学性、真实性、权威性容易遭受质疑,且委托认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风险比率达到100%,意味着此类案件将被全部移送审查起诉;三是评估结论不严肃,评估结论能否作为认定“现实危险”的依据存在疑问。比如,2022年3月10日和2022年9月18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新蔡县方圆聚加油站出具的两次评估报告,在半年之内该加油站基本情况未发生较大改变的情况下,出具几乎完全相反的安全评估报告。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侦查机关应提升解决案件中关于“现实危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选取具有权威性的评估机构。二是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在报告中充分说明评价危险作业行为具有“现实危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增强报告证明力,以利于解决涉案人员对报告提出的质疑和司法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三是承办检察官应加强对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综合其他案件证据和事实甄别该专业评价结论能否采信,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切实提升此类案件办理质效。 (作者单位:新蔡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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