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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第15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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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行业统筹合同不规范问题分析及司法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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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勍汪海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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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确山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县域范围内运输企业存在以“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合同”代替“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现象,导致运输行业保险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经调查走访,笔者发现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需引起重视。 运输企业不当引导,导致司机认知混淆。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鼓励运输企业采取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统筹合同本质上属于行业互助服务合同,但不具有保险属性,更不能代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功能。在办案中,运输行业存在以“车辆统筹合同”代替商业保险的情况,原因有三:一是运输公司不当引导,个别运输企业以“车辆统筹保险”就是车辆商业保险的虚假宣传。二是以较低费用诱导,统筹费用通常比商业保险费用低,如同样一辆6×4牵引车,统筹费用为1.5万元左右。三是运输车辆投保难,保险公司对重型运输车辆投保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不仅考虑车辆出险频率以及理赔金额,还会考虑车辆违章情况、车主年龄等。 承担“车辆统筹”的企业良莠不齐,履约能力较差。经营车辆统筹业务的公司设立门槛较低,不属于国家金融监管对象,能否赔付全靠企业自有资金。而承担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资金池规模相对较小,甚至以空壳公司经营统筹业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利益根本无法保障。如确山县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交通肇事案,李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经法院向统筹公司主张权利,但统筹公司账户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原因一方面是公司的设立和注销较为宽松,生存周期较短,个别统筹公司在统筹合同有效期发生较为重大交通事故后,一关了之,导致权利人无法实现赔偿权利。另一方面交通事故纠纷中,车主只能先行赔付或垫付,再依据统筹合同另案起诉统筹公司主张权利,在时间差内,个别空壳公司注销了之,导致无法赔付。 行业规范不足,缺乏有效监管。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监管不力。个别企业刻意在公司名称中加入“人保”“车安”等字样,在业务范围上以普通业务注册成立,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准时对名称的监管存在疏忽。同时,主营统筹业务公司以认缴形式出资,实际出资为0,后续管理不足。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管理缺位。统筹业务不需要特别许可,但现实中统筹公司面向公众进行社会化销售,并承诺刚性赔付,具有一定的保险运营特性。但实际上这类业务并不属于银保监会监管范围,处于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的尴尬境地。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经营车辆统筹业务的公司设立门槛,对于成立的经营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机构必须要求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统筹保险条款必须由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发生事故后,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车辆统筹业务的公司现在属于“三不管”行业,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事前监管,明确安全统筹机构作为运输企业内部互助组织的非营利性;对于符合条件的安全统筹机构,建议其纳入保险监管范围。三是对于“挂羊头卖狗肉”经营车险业务的安全统筹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作者单位:确山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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