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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第14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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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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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伟郭继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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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蔡县检察院适用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办理案件757件,其中简案484件,占比63.94%,繁案273件,占比36.06%,办案时长大大缩短,办案质效稳步提升。但笔者发现,该机制在运行中存在四方面问题,需引起重视。 “四大检察”适用差异较大,规模效应不足。由于不同业务部门对繁简分流工作研究、重视程度不够,在适用上存在较大差异。如该院的刑事检察简案占比为71.4%,民事检察简案占比为15.8%,行政检察简案占比为0,公益诉讼检察简案占比为50%。具体到刑事检察中,普通犯罪检察部门成立简案办案团队,专职办理简案,办案周期、办理时长极大缩短,机制适用成效凸显,而经济犯罪部门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实行大轮案机制,对繁案简案界定分流不够清晰,没有充分发挥机制作用,导致繁简分流整体规模效应尚未完全显现。 繁简标准不易把握,影响分流效果。虽然《河南省检察机关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划定了繁简案件的分类清单,但其明确的仅是一般性认定,对于一些涉及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在繁简分流时难以把握案件的难易和复杂程度,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比如,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在办理中发现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李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牵涉罪与非罪的问题,需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 如王某某重婚案,该案系轻罪案件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在事实婚姻是否可以成立重婚、重婚罪属于行为犯还是持续犯、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等方面存在争议,小案不小,影响分流效果。 繁简案件转换路径单一,程序相对烦琐。在实践中,由于量刑情节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发生变化,案件可能存在繁简案转换问题,但繁简案转换需要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到综合业务部审批后再进行繁简案转换,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办案程序。比如,在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中,王某某在侦查阶段不认罪并对价格认定有异议,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考虑到文书制作、领导审批、办案时长、一审公诉案件审结率等因素,承办检察官通常不愿对案件进行转换。 司法机关认识不统一,协调配合不畅。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单位,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单位在案件繁简标准、程序衔接、人员力量、 执法司法理念等方面认知存在差异,对繁简分流工作重视程度不一,沟通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导致繁简分流工作出现梗阻。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统一认识增合力。不同业务部门应围绕繁简案分类与管理、认定与转换、简案快办等具体事项进行深入研讨,统一思想认识,确保繁简分流工作扎实推进,形成规模效应。二是多重审核提质效。在繁简分流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统一繁简分流标准,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作用,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及派驻检察官双重审核、双重标注;案件受理前,由业务部门、案管部门再次审核和标注,确保案件繁简定性准确。三是明细路径优程序。案管部门应简化文书制作和审批,加强对繁简案转换程序、管理期限、个案质量等监督管理,将审批权限下放,推动简案快转快办、繁案精办,推动繁简分流工作取得实效。四是形成合力强外联。依托县委政法委司法协作与配合机制,联合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共同研究制定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环节统一标准,确保“繁简分流”工作有章可循、依法高效推进。(作者单位:新蔡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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