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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第11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未投保交强险发生车祸,怎么赔?

法院: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剩余部分按责任比例赔偿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穆智明通讯员蔡妍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37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彭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垣市天然文岩渠右堤与马苏线十字交叉口,直行穿过路口时,与沿天然文岩渠右堤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马苏线十字交叉口处向东左转的郑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长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路且转弯时未礼让直行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彭某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郑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大,彭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小。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因事故所产生费用的70%;彭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因事故所产生费用的30%。
    事故发生后,彭某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18567元,另彭某还支付拖车费用400元,共18967元。
判决结果
    原告彭某驾驶的车辆维修费用加上拖车费用共计18967元。因郑某未提供为其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投保交强险的证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郑某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车辆维修费2000元,剩余16967元,按本次事故的过错程度,郑某承担70%的比例,即11876.9元。因此,长垣市法院判决被告郑某应赔偿彭某损失共计13876.9元。
法官说法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依法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种类,不单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权益,也为投保人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投保交强险既是对他人的负责,更是对自己的负责,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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