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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12-02
2024-12-02 第10版:法治视窗 大 |  中 |  小 

调解确定监护人孩子安心上学了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刘俊华通讯员秦嘉伟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01
    本报焦作讯(河南法治报记者刘俊华通讯员秦嘉伟)“谢谢调解员叔叔阿姨帮我解决问题,这下我可以安心上学了。”11月27日,沁阳市司法局紫陵司法所调解了一起监护权纠纷案,12岁的孤儿强强(化名)向调解员道谢。
    强强幼时失去父母,被沁阳市紫陵镇某村村民黄某收养,并办理了领养登记手续。今年10月20日,黄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家住邻村的舅舅蒋某主动承担起了照顾强强的责任。蒋某向强强所在村村委会申请监护权,遭到村委会的拒绝,便到紫陵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员收到申请后,到村委会了解情况。村党支部书记和民调主任说出了顾虑:蒋某已经66岁了,还是外村人,且黄某去世后,蒋某立即将其银行卡、存折、现金等全部带走,村委会推测其担任监护人目的不纯。
    蒋某表示,自己将黄某家中的银行卡、存折、现金等物品带回家是代为保管,原封未动;自己申请做监护人是担心孩子无人照顾,荒废了学业。
    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沟通,为他们讲明法律的相关规定,村委会同意对案涉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公证,保证财产完全用于抚养强强,且强强成年后能够拿到全部剩余财产。蒋某对此表示赞许,并同意放弃监护权。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蒋某向村委会移交了代为保管的财物,双方约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充分保护强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蒋某作为强强的亲属,可以监督村委会监护职责履行情况,如果发现村委会有不适合监护的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指定监护人。
视点
   强强的舅舅和村委会争取监护权,都有各自的理由。调解员全面了解情况,从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使孩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得到了有力保护,孩子终于可以安心上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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