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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9 第14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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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法律责任伪造离婚证 |
法院: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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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路梦蝶通讯员王树恒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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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张某的妻子李某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邻居截肢。2021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和妻子赔偿邻居共计70余万元,二人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为逃避法律责任,张某伙同王某、陈某伪造张某、李某的离婚证,并将离婚协议加盖伪造的民政局公章向法庭提供,被审判人员发现。后经鉴定,检材上的“正阳县婚姻登记处档案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正阳县婚姻登记处档案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因张某、王某、陈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公诉至正阳县法院。 法院判决 正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张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某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张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本案中,张某为逃避法律责任,伙同王某、陈某伪造张某、李某的离婚证,并将离婚协议加盖伪造的民政局公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此类案件频发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部分犯罪行为人对法律法规无知,没有意识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名誉。在此也提醒大家,触碰法律底线,为获利伪造或买卖证件的行为不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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