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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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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查阅账簿公司能否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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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岳明通讯员高纪平龚凯栾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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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公司于2021年1月6日成立,王某系该公司登记股东。2022年7月4日,王某与唐某签订承诺书,约定了王某撤出甲公司股东、变更唐某为股东的相关事宜。 2023年6月,王某向甲公司邮寄查阅公司账簿申请书,要求查阅甲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但甲公司不予配合,双方发生纠纷,王某诉至商丘市梁园区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王某要求查阅其在担任甲公司股东期间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于法有据,查阅期限应自2021年1月6日至2022年7月4日为宜,遂判决甲公司将2021年1月6日至2022年7月4日之间的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王某查阅,查阅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甲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商丘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王某即为其股东,王某对公司发展情况享有知情权,其要求查阅在担任甲公司股东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于法有据。关于查阅期限,因王某与唐某在2022年7月4日以承诺书的形式确认了股权转让的各项事宜,甲公司对王某转让股权事宜亦不持异议,在无证据证明甲公司在此后的经营中存在损害王某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王某不宜再以股东知情权为由涉足其转让股权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财务等相关事宜,故查阅期间为自王某担任甲公司股东之日2021年1月6日起至王某转让股权之日2022年7月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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