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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5 第07版:法治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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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症结事故赔偿案结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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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朱广亚通讯员崔倩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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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安阳讯(河南法治报记者朱广亚通讯员崔倩)“你好,是王某吧,我是汤阴县法院执行局,现在通知你明天到执行局领取你的执行款……”11月21日,接到法官通知领案款的电话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惊讶不已:“真没想到刚提交执行申请,这么快就通知我领钱了。” 2024年9月的一天,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因此住院治疗,花去巨额医药费。因刘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王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及刘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派员参加了庭审,刘某未出庭应诉,案件缺席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某15万元,刘某赔偿王某2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因刘某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转到执行干警高峰手里后,高峰考虑到这是一场意外事故,并未立即着手调查刘某名下的财产情况,而是首先对双方当事人当初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各类证据一一梳理,对事实认定部分仔细推敲,希望从中有所发现。执行干警屡次拨打刘某电话了解情况,但刘某电话处于停机状态,遂决定前往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探究竟。执行干警在保险公司查阅了刘某投保车辆的全部材料之后,确认刘某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投保车辆确系本次事故的肇事车辆,本次事故确实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当初刘某自认为所购买的保险足以赔偿王某损失,故未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意见,而王某只知道刘某的车辆有交强险而不知其有第三者责任险,导致法院依据当时的证据判决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2万元由刘某承担。执行干警认为,实际上,这部分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经过一番沟通、交流之后,保险公司念及刘某投保车辆确实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不予理赔又将面临刘某可能提起新的诉讼,最终同意赔付2万元赔偿款,案件顺利执结。 视点 汤阴县法院执行干警找准这起事故赔偿纠纷的症结所在,直接和保险公司沟通解决了赔偿问题,实质性化解了矛盾,又避免了新诉讼的产生,节约了司法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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