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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11-25
2024-11-25 第03版:法眼观澜 大 |  中 |  小 
社会杂弹

这个免责协议不能免责

作者:□张可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86
    江苏南京“95后”女生小姜日前在参加一项自行车比赛时,被赛道上的风筝线割喉受伤,幸亏没有生命危险。她向赛事承办单位主张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伤疤美容费等相关赔偿时,承办单位未给出明确答复。对方工作人员还称,选手赛前曾签署免责协议,认为承办单位已尽到义务和责任。其实,一纸免责协议并不能免除承办单位的所有责任。
    风筝线割喉事件,以往已发生多起。但此次小姜遭遇割喉是参加体育赛事造成的,与以往其他人日常骑行遭遇风筝线割喉并不是同一类型的纠纷。我国体育法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同时,根据体育法规定,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还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由此可见,小姜参加的自行车赛事,组织者首先就应依法做好安全保障义务。据媒体报道,此次自行车赛事的赛道被封闭管理,且小姜受伤前,志愿者在赛道上发现了其他风筝线并做了清理,说明组织者是明知道会有风筝线扰乱赛事的风险,仍没有尽到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再说免责协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参加体育赛事的选手,如果因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受伤,那么一纸免责协议显然不能免除组织者的责任。此外,不管能否认定第三人侵权,组织者也该先拿出态度,承担对小姜的赔偿责任后,再做其他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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