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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第16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为诈骗人员“引流”同样构成诈骗罪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李杰通讯员陈伊宁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36
身边的事儿
    2021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组织多名人员,大量办理手机卡,然后利用“上线”(电诈人员)提供的话术、电话号码等,冒充贷款平台客服人员,给被害人打电话,引诱被害人产生贷款的念头,再推荐被害人添加“上线”推送的客服微信号,供诈骗人员实施精准诈骗,
导致9名被害人被骗51万余元。
    2021年1月底至3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接手了杨某某的诈骗团伙,继续通过各种手段引诱被害人添加诈骗人员微信,导致20名被害人被骗58万余元。每成功引诱一名被害人添加诈骗人员微信,杨某某、郭某某等人均能获得一定收益。
判决结果
    淇县法院审理该案认为,杨某某、郭某某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仍组织多人虚构贷款平台客服人员的身份,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拨打诈骗电话,为他人实施精准诈骗提供帮助,
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团伙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高发。“引流”是电信诈骗的前端行为,犯罪分子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完成实施诈骗的“引流”任务,再由电诈集团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本案中,
杨某某、郭某某等人就是为诈骗人员“引流”获利,最终以诈骗罪受到刑事制裁。
    法官提醒,“引流”虽不是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依然是违法犯罪。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为了贪图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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