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2024-11-06 第16版:法在身边
| 大 | | 中 | | 小 |
|
|
“超龄打工人”遇事故
也能主张误工费 |
|
|
|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贾鹏虎通讯员赵丽娜程美玲吕文越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60 |
|
|
|
|
|
|
身边的事儿 2023年11月,小张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小学路口时,与70多岁的老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老王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和老王负事故同等责任。小张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老王向濮阳县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0万余元,其中误工费3万余元。小张与保险公司认为老王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其误工费的主张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小张、老王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应赔偿老王误工费。 老王虽达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供的劳务合同、划扣工资证明、工作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老王具备相应劳动能力并正在通过工作获取劳动报酬,对于老王误工费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老王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合理损失。 法官提醒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不能仅依据受害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认定其丧失了劳动能力。 现实中,退休后仍然从事劳动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数。审判实践中,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但能够证明其仍正常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请求。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