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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06 第15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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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三有”保护动物犯罪多发原因及对策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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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马雪楠 郭继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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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上具有重要生态价值。2022年以来,新蔡县检察院聚焦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依法能动履职,共依法起诉非法狩猎、收购、运输、售卖等侵害“三有”保护动物刑事案件41件91人,办理公益诉讼案5件。笔者通过梳理分析,发现当前“三有”保护动物领域存在四方面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使以身试法。统计发现,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违法犯罪行为人主观不明知,不了解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不能准确辨识野生动物品类,但受经济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触犯法律。比如,该院办理的王某某等3人非法狩猎案、李某某等2人非法狩猎案等案件中,被告人声称不知其猎捕的斑鸠、野兔、蜡嘴雀、蟾蜍等野生动物是“三有”保护动物,而且猎捕、售卖这些动物仅是为了赚取收入、贴补家用。这是导致此类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 作案手段相对隐蔽,打击管控难度较大。办案发现,大部分侵害“三有”保护动物案件存在着发现和固定证据难、管辖范围不明确、线上交易增加打击难度等问题。如一些被告人是个体作案,单独行动,工具较小,捕完即走,导致发现和取证较为困难。该院办理的吕某非法狩猎案,吕某一人使用弹弓、钢珠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多只野生斑鸠,最终侦查部门仅以缴获的野生动物固定证据。又如,一些案件作案时间处于深夜,作案地点位于两省交界的河道处,管辖范围不明确,取证较为困难。 部分行政机关执法协作不到位,监管存在漏洞。“三有”动物保护涉及非法猎捕、收购、销售等多个环节,相关监管职责也由公安、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承担,监管衔接上容易出现漏洞。比如,该院通过办理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公益诉讼系列案发现,有关快递企业在寄递“三有”保护动物时未履行收寄验视、核验检疫证明等义务。另外,该领域的行刑衔接机制落实不够顺畅,部分未受到刑事追究的违法行为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即使有的受到了一定的行政处罚,但是处罚较轻,违法行为人依然继续实施非法狩猎。 生态损害修复缺少规范指引,修复难度较大。实践中,涉“三有”保护动物公益诉讼案件替代性修复措施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此外,在办理涉“三有”保护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法院判决后赔偿金执行情况还存在跟进监督不足的问题。比如,该院办理的徐某均、张某闹等18人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处该案14名被告人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36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但目前该笔赔偿金并未执行到位。 对此,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一是精准惩处犯罪,依法做好危害“三有”保护动物犯罪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环节工作。二是强化协作配合,推动建立“三有”保护动物信息监管平台,完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共同解决取证难、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三是完善制度机制,健全生态损害修复机制和措施,明确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适用方法、监督管理主体等内容,提升生态损害修复质效。四是加强普法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扩大“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知名度,鼓励群众对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进行举报,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新蔡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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