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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06 第15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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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儿童案件审查认定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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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青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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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大量传统犯罪从线下延伸至线上,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就是其典型体现。《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以及两高相关指导案例的发布,为检察机关审查此类犯罪案件提供了指引。当前审查认定工作仍面临诸多问题,一是《解释》对隔空猥亵行为的规定较为笼统,“淫秽行为”内涵模糊,具有很强的评价色彩、边界并不清晰;对于行为人向儿童进行淫秽色情活动的认定,缺乏明确标准。二是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认定复杂。三是隔空聚众与多次隔空猥亵等加重情节认定有争议。这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认定环节要更加谨慎。一、厘清行为边界,增添隔空猥亵类型 隔空猥亵作为一种新型猥亵犯罪形式亟须明晰行为边界,以便检察机关更加准确地审查认定。第一,针对《解释》中“淫秽行为”内涵不清的问题,可以比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对淫秽物品的界定,将“淫秽行为”定义为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行为。第二,进一步扩张网络隔空猥亵的类型。譬如,将隔空暴露式猥亵、元宇宙猥亵纳入认定范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全面审查证据,完善推定规则 一是全面审查涉及“明知”的证据。如调取行为人、被害儿童以及其他证人的言词证据,结合提取到的涉案影像材料、聊天记录等,以及被害儿童的音容举止,综合审查认定。 二是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办案指引等规范文件明确推定“明知”的认定标准。在出现某些情形时应当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如,明知被害人14岁左右;明知被害人为初二及以下年级学生;明知未成年但未进一步核实年龄;社交软件显示年龄15岁及以下未进行核实;其他可能明知的情形。同时也要结合行为人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具体判断。 三、明确加重情节的认定与量刑 明确应当认定为“聚众”的情形。对于3人以上通过网络共同实施隔空猥亵的,如果被害儿童能够感知到3人以上,即使仅有一人实施隔空操纵型猥亵、其他人围观,仍应按照“聚众”加重量刑。围观者虽不是隔空猥亵行为主体,但围观可能导致儿童受到更多的心理创伤,仍损害其性权利和人格尊严。如果3人以上网络聚集实施猥亵者并不为被害人所知晓,则可不认定为聚众的加重情节。 就“多次”加重情节的量刑问题,可以参考性侵害儿童、幼女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合理制定量刑指导细则,对此类犯罪的“多次”加重情节的量刑问题加以明确。四、协同“六大保护”,共助儿童安全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六大保护”的协同作用。检察机关应严格依法提起公诉,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家庭监护缺失或不当等问题,发出“督促监护令”。检察长定期走进学校开展法治宣讲,特别是针对“隔空猥亵”等网络性侵害问题进行专题教育。在网络保护方面,检察机关应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开发大数据监测模型防控此类犯罪。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参与社会治理职能,推动政府出台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 (作者单位: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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