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11-06
2024-11-06 第04版:法眼观澜 大 |  中 |  小 
社会杂弹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拯救才是最终目的

作者:□李智文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60
    11月4日,江西景德镇乐平市一14岁男孩电梯内捂嘴抱走7岁女童的监控视频引发广泛关注。当天中午,乐平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涉事男孩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已被行政拘留。
    有媒体报道称,案发后小女孩家属报警,“但是涉事男孩不到24个小时就被放出来,因为他14周岁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有人不理解,警方通报“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为什么这么快就放出来了?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这是男孩很快被放出来了的原因。
    整个事件中,大家最关注的就是,男孩这么快就被放出来,能否对他起到警醒作用?在行政拘留处罚之外,是否有必要对其采取相应的矫治措施?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由此可见,男孩是有可能被采取矫治措施的。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一方面是惩罚,另一方面是拯救。笔者认为,拯救当是最终目的。因为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如何帮助罪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走上人生正轨,避免日后犯下更大的错误是我们首要关注的。如何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关注,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努力,从道德、法律等多个角度进行教育引导。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有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有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