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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第14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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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须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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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雷永翠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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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庄某与张某原为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并于2023年8月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儿由女方张某抚养,男方庄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且享有探视权。 协议还约定,庄某自愿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20万元,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4万元,自2023年开始履行,分5期支付完毕。后庄某以无法正常行使探视权为由,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起诉至周口市淮阳区法院,要求庄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20万元或提供与补偿金价值相当的担保。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截至起诉之日,庄某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已构成违约,张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属于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的法律特征主要有:第一,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表示不履行未来的义务,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第二,当事人一方以明示或者行为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义务。第三,当事人一方能够履行义务,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未来的义务。第四,拒绝履行的是主要义务,而非附随义务。 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虽未实际违约,但已表示其置合同于不顾,根本漠视合同义务。此时,如果仍让守约方坐等履行期限届满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将会极大损害守约方利益。因此,民法典赋予守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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