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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10-31
2024-10-31 第09版:法治生活 大 |  中 |  小 

真假商标惹争议积极沟通促和解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胡斌通讯员肖豫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72
    本报许昌讯(河南法治报记者胡斌通讯员肖豫)10月29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员额法官佘萌萌向河南法治报记者介绍,该院调解结案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纠纷,双方达成和解。
    原告浙江某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公司,于2001年12月获得中文某某家商标注册权。被告许昌市某餐厅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许昌某区某某家中餐厅。近期,浙江某公司调查发现,许昌市某餐厅在许昌市开设了一家店名为某某家的餐厅,从事餐饮服务,在该餐厅使用了与原告某某家商标相同的标识,并为前来就餐的客人开具相应的就餐发票。浙江某公司随即通过公证部门对许昌市某餐厅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并将该餐厅诉至魏都区法院。
    调解员吴海燕接到案件后,积极与原告代理律师沟通,了解到原告诉求后,一边又与被告联系建议他们理性对待商标侵权问题。
    吴海燕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不厌其烦说服教育并耐心讲解有关法律知识,使其清楚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出现的结果和面临的诉讼风险,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许昌餐厅负责人终于正视问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并表示愿意调解。
    吴海燕趁热打铁,积极引导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打开了被告的心结。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许昌市某餐厅支付原告侵权赔偿款3.5万元,并积极变更工商登记名称,赔偿款3.5万元当场履行完毕。
编后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认定侵犯了他人商标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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