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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30 第16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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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有争议 |
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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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刘俊华通讯员时俊亚徐耀军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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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5日,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百万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承保项目包括一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等。今年1月2日,李某突发胸闷等症状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前壁心肌梗死。李某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2.5万余元,其中统筹支付1.6万余元,李某个人现金支付9000余元。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被拒,遂诉至焦作市中站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其自费住院医疗费用9000余元及住院津贴保险金9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被告对保险合同中“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升高”解释为仅指临床治疗中对肌钙蛋白检测项目测定时升高,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以原告未对肌钙蛋白进行检测进而拒绝对原告理赔的理由亦不成立。原告被诊断为急性前壁心肌梗死,且高敏肌钙蛋白检测超过正常值20倍以上,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约定,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遂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一万余元。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其条款往往复杂、冗长且具有高度专业性。相对投保人而言,保险人在保险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绝对优势,而投保人通常难以完全理解条款含义或注意到条款背后的法律风险。因此,民法典、保险法等都作出专门规定,平衡投保人在保险专业知识方面的弱势地位。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疾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被告认为原告检测的是高敏肌钙蛋白,而非合同约定的肌钙蛋白,两者是不同指标,故原告病情不应认定为重大疾病。原告则认为高敏肌钙蛋白是对常规肌钙蛋白检测的升级,该检测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病情应认定为重大疾病。事实上,高敏肌钙蛋白和肌钙蛋白虽然是不同的检测指标,但从本质上都是对心肌损伤时进入血液的肌钙蛋白含量的测定。被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过于狭窄,仅将“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升高”限定为对特定肌钙蛋白检测项目的升高,这种解释不符合通常理解。 因此,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认定原告的病情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约定,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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