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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30 第03版:法治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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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就《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快来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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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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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民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4条、不分章。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11月27日。 主要内容 调整了规章名称 规章名称由《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调整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删除了“暂行”二字;民间组织是个历史性概念,将其中非法民间组织调整为非法社会组织,表述更为准确。 明确了非法社会组织具体情形 主要包括:明确了非法社会组织有三种,“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第三条)。还设置了除外条款,明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第四条)。 确定了管辖原则 主要包括:确定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查处非法社会组织的管辖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第五条);增加了提级管辖规定,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第六条);明确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第七条)。 规范了执法程序 主要包括: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第八条);规范了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流程,增加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相关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增加了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定,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第十二条);细化了取缔决定作出程序,增加了法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取缔决定效力、取缔文书格式要求等相关内容(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公告方式,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报纸或者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也可以在被取缔组织的活动场所张贴公告(第十七条)。 强化了执法措施 主要包括:明确不予取缔的情形,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执法人员劝诫、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第十八条);增加违法成本,对非法社会组织的责任人员,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规定了衔接条款,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参与方式 1.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据民政部官网、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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